中间人帮助企业拿到5亿多元贷款后企业迟迟不给居间费

【返回】 【推荐】 [ 发布时间: 2015/7/9 0:00:00点击量: 1722 ]
在帮助企业拿到5亿多元贷款后,企业迟迟不给居间费,文先生因此起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企业支付文先生咨询服务费300余万元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100万元。
文先生起诉称,通过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帮助某热电企业向德国贷款5亿元,项目已全部实现。该企业曾先后两次书面承诺给予其居间费用,但在融资贷款成功 后,某热电公司仅以住房和车库固定资产折价支付了部分居间费43万余元,并未向他支付剩余部分的费用。文先生起诉要求某热电企业及其母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居 间费及违约金。
文先生说,某热电企业曾于2006年2月向他出具承诺书,承诺给予其到账金额(税后)2%的居间费用。2007年6月,该企业将价值43万余元的一套 房屋及车库支付给文先生并未继续支付。2008年10月,该企业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到账后3日给付文先生1%的咨询服务费,否则按照每日1%支付滞纳 金。由于对方迟迟不支付居间费用,文先生起诉。
对于文先生的起诉,某热电企业答辩称,文先生主张的居间不能成立,就本案涉及的德国贷款项目本身,不具有居间性。某热电企业作为申请使用外国贷款的项目单位,履行的是层级审批程序,而非商务谈判,也不具有居间性,文先生不具备居间的条件和能力,双方也不存在居间关系。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热电企业于2006年2月和2008年10月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招投 标法》以及我国现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不能通过居间来完成,因此某热电公司关于德国贷款项目不具有可居间性的 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文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贷款确系基于文先生的居间工作而引入到某热电企业。文先生在某热电企业获得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贷款项目 过程中,从事了居间服务,且某热电企业已经向文先生交付了部分居间报酬。综上,法院判决某热电企业及其母公司还应向文先生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300余万 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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